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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來4C之說?
3C之外還有4C?這應是業者便宜行事、牽強附會的說法。

【作者: 黃俊義】   2005年09月05日 星期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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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4C之說甚囂塵上,有人說第4C是汽車電子(Car),另外也有人說是數位內容(Content)。從表面看起來,似乎言之鑿鑿,但仔細思考一下,就會發現根本八竿子打不著,只能說是為了押韻好聽的市場策略罷了。想想看,如果上面所說每一樣都成立,那麼校園電子(Campus)也是一C,建築電子(Construction)也是一C,還有便利商店(Convenience store)、航太飛機(Craft)也都一C,業者這樣子巧立名目來便宜行事,將會混淆大眾視聽,並被識者所取笑。


傳統3C的說法,基本上有它的理則存在,適用於很多方面的應用,且有利於技術上的分門別類,以及市場上的區隔定位。因此,3C本身已是對電子產業相當完整的一種論述,相關的技術或產品,不是屬於Consumer(消費電子),就是屬於Computer(電腦)或Communication(通訊)。如果還有其它的事物名相,那應該是指另一層次或另一面向的理則,不可牽強附會的加到3C身上。


所以,這裡有必要把3C的理則再做一番說明,以便釐清一些基本觀念。首先我們要了解,3C為什麼是一種完整的理則?因為3C本身具有一含三、三合一的特性,而凡是一含三又三合一的事物,就是一種完整獨立的個體(系統)敘述。但3C中的消費電子比較不容易讓人了解,它指的其實是五花八門、零零散散的電子應用產品或元件,也許用Components或以電子來泛稱可能也不錯。因為在這個領域裡通常電子只是過程、零件或工具,而不是真正的主體,例如電子錶,重點在手錶,電子只是利用來控制的一些零件;電子辭典,重點就在辭典,電子只是利用來處理的一種過程;至於3C中的電腦或通訊(網路)已是很明確的應用領域。有了清楚的定義,我們再來探討3C的理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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